房地产行业
商贸贸易
建筑建材
现代服务
生物医药
金融行业
文化产业
电子商务
制造行业
互联网行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xml:namespace>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ml:namespace>2017年1月13日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市属(含下辖县、市、区)建设工程、政府采购、资产交易、土地出让等项目。
第二章 建设工程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
第四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邀请招标情形,拟申请邀请招标方式,项目单位应当先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审核,主要采取专家论证方式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确定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不招标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专家针对项目是否符合不招标情形以及选择的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论证,将符合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论证意见报市公管局审核,如选择单一来源的,还需提供唯一供应商名称和地址等情况的公示结果。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项目单位按批准的方式进场交易确定价格。
第六条 对于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单位既可以通过工程项目定点库抽签确定中标人也可公开招标。
第七条 公开招标流标后,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首次招标有效投标不足3家的,项目单位在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公开招标。
(二)重新公开招标经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家的,如变更招标方式,项目单位应向市公管局提交不招标申请函、代理机构出具的《流标项目登记表》和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以及选择的非公开招标方式等相关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项目单位按批准的方式进场交易确定价格。
第八条 流标后选择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的,项目单位应将代理机构出具的《流标项目登记表》和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及其唯一供应商名称和地址等情况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公管局审核。
第三章 政府采购
第九条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条 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依法自行选择采购方式,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采购方式确认文件。
第十一条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邀请招标情形,拟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单位应当先报市公管局审核。主要采取专家论证方式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邀请供应商的确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政府集中采购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组织专家论证。论证意见与项目情况一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项目单位应当报市公管局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拟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项目单位结合项目情况进行详细说明报市公管局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单位结合项目情况进行详细说明报市公管局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项目流标后,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达到公开招标限额。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单位应予以纠正并依法重新公开招标。
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当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2家时,申请变更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单位应向市公管局提交变更方式申请函、代理机构出具的《流标项目登记表》和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等相关申请材料;当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1家时,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项目单位应向市公管局提交变更方式申请函、代理机构出具的《流标项目登记表》和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等相关申请材料及其唯一供应商名称和地址等情况的公示结果。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2.公开招标项目经批准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或磋商的,采购过程中出现有效投标人只有2家时,经谈判小组或磋商小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评定并经项目单位同意,报市公管局审核后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
1.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项目首次流标后,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其中,竞争性谈判项目如属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情形的,经谈判小组评定并经项目单位同意后可继续开展谈判。
2.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项目再次流标后,有效投标人仍然不足3家的,除前项第2点规定的情形外,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章 资产交易
第十六条 产权转让和资产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交易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应按照公告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企业增资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
需要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的,项目单位应当报有权部门审批。
第五章 土地出让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采用拍卖方式(含网上交易)的,竞买人数达不到3人的,应当报经批准后转为现场(网上)竞价、挂牌方式出让或者取消供应。如果转为挂牌方式出让,应当发布拍卖转挂牌出让公告,挂牌期不少于10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项目,项目单位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当提交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国家安全机关或保密机关出具的认定意见,报市公管局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实施的紧急项目,项目单位可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操作。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合肥税收优惠政策
合肥税收优惠政策
合肥税收优惠
政策在哪里
合肥有哪些税收
优惠政策
合肥税收
优惠政策
合肥的税收
优惠政策
提交成功
税务客服会在1-2小时内联系您,
请您保持电话畅通!
×
招商引资,入驻园区,享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贵公司是什么行业呢?
方便的话,建议您留下联系方式,电话沟通对接更顺畅呢~
稍后再说
马上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