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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促进金融扶持实体经济发展,大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实时掌握企业直接融资进展,切实提升企业融资服务实效,根据合肥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直接融资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直接融资后备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设立,拟在境内外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以及拟发行债券的企业。
第三条 市金融办负责全市直接融资后备企业备案及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企业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合肥市直接融资后备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在合肥市注册、纳税;
主营业务明确,业务发展稳定;
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前景良好;
合法合规经营,且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第五条 符合条件企业按以下程序进行备案:
拟在境内外上市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在签订辅导协议后一个月内,携带有关材料到市金融办进行备案登记。辅导协议是指企业在股改完成之前,与保荐、中介机构签订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合作的相关法律文本。
拟发债企业,在与承销商签订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后1个月内,携带有关材料到市金融办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 备案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合肥市直接融资后备企业备案表;
2.上市、挂牌合作协议,债券发行承销协议;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简介;
5.企业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上述材料应按顺序汇编成册,加盖公章,材料一式两份。
第七条 已备案企业在发生重大事项时,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并补充有关证明材料。重大事项包括:
保荐、推荐、承销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发生变更;
公司发生影响直接融资申报审核的重大事项,例如:公司主要股东、主营业务、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等;
直接融资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拟上市企业在证监局辅导备案、证监会受理首发上市申请、通过发审会、上市发行等;
2. 拟挂牌企业的挂牌申请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受理、核准挂牌等;
3.拟发债企业在交易场所备案、通过发行审批、发行完成等。
公司暂停或终止直接融资工作。
第三章 备案企业服务与管理
第八条 市金融办应对备案企业提供融资指导和服务:
定期组织融资业务培训活动,邀请资本市场业内专家为备案企业进行融资指导;
根据备案企业需求,组织专家赴企业进行调研,就企业融资及经营发展问题给予专门指导;
协调解决备案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根据《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有关规定,企业完成备案后,方可申报上市、场外市场挂牌及发债相关支持政策。企业逾期备案的,市金融办将不再受理企业备案时点之前的阶段性奖励申请。
第九条 备案企业应积极配合开展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企业指派专人负责联系沟通,及时准确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备案企业应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有关融资对接、培训、座谈和推介等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 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出台前未办理备案的企业,可于8月30 日之前到市金融办办理补备案手续。
附表:
1.合肥市直接融资后备企业备案基本情况表
2.合肥市直接融资后备企业备案基本情况表
3.合肥市直接融资后备企业备案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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